以案说险 | 台风导致业主车辆受损,物业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以案说险
  案例简介

  某物业公司的露天停车场停放着大批业主车,台风来袭导致树木倾倒,以致业主的车辆受损,台风过后业主向物业公司讨要说法,要求赔偿,物业公司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公众责任险,遂向保险公司报案申请理赔。经保险公司查勘核实,事故属实,但依据公众责任险条款,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费用或责任属责任免除范围,故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物业不理解,认为既然业主交了停车费又把车辆停放在物业管辖的停车场里,发生了意外事故物业理应承担责任,物业买了保险就可以转嫁风险。保险公司结合民法典向物业公司解释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物业公司无需承担责任,遂同意放弃索赔。

  案例评析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二)本案结论

  本案中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物业公司无需承担责任。如物业公司对台风来袭并未进行通知预防,也没有准备足够的沙袋和足够的抢险人员进行抢险,则物业公司要对其失职导致的灾害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本案物业公司已提前通知业主并也已尽其所能采取合理措施进行预防,但业主还是把车辆停放在露天停车场,故物业公司不承担责任。另保单责任免除条款列明自然灾害不属于保障范围,即使物业责任成立,保险责任也不成立。

  案例启示

  公众责任险的理赔首先要看物业对三者的责任,物业公司对三者承担的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应当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在此提醒广大物业公司,灾害前夕,物业公司需提前进行通知并采取合理措施进行预防,尽最大能力减少业主方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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